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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时间:2018-07-20 作者:秘书处 访问量:951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78号)关于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缴存单位可在5%—12%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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