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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大连市同乐中小企业商会章程

 

(2016年1月2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市同乐中小企业商会(Tongle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Chamber of commerce,Dalian  英文缩写为:TLCC)是经大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中小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地方性社会团体法人,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中小企业意愿和要求,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推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成为中小企业与政府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大连市民政局为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独立街19号A座18层A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呼声,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解决会员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和解决的相关问题,搭建会员企业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对接平台;
 (二)打造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互助平台,促进会员企业快速稳定的发展和会员企业间互惠互利的合作;
 (三)推进会员企业信息化建设,构建集政策信息、经贸信息和电子商务为一体的会员企业信息网络平台;
 (四)组织会员企业研究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面临的难题、理论和实践问题;
 (五)介绍推广国内外中小企业的成功经验,组织会员企业管理人员国内外学习考察,针对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及开展现代化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促进会员企业的整体素质的提高;
 (六)带领会员企业回馈社会,开展公益慈善服务;
 (七)开展有益于会员企业发展的其他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时停止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在不超过本会理事总人数的30%范围内,选举和罢免部分理事;
    (五)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3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必须经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三人以上单数,不得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兼任。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执行本社团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社团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商会利益的行为;
(六)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的规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时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
(八)本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团体工作,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本会会长职权范围的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1/2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会费70%以上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