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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大连市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7-20 作者:秘书处 访问量:1018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大连市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3号),大力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风尚,切实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工作,推动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制定和实施大连市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从大连实际出发,以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为目标,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优化服务环境,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满足老年群体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让全市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20年,全市要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口老龄化程度相匹配、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相衔接的老年人照顾服务保障体系。老年人服务需求进一步满足,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项目进一步拓展,服务方式进一步优化,城乡服务指标差距进一步缩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突出做好贫困、高龄、失能、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照顾服务工作,不断提升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落实高龄、困难老年人津贴、补贴制度。百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一致,实行同步增长;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80—89周岁享受城乡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纳入低保分类救助。对城市6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人、遗属孤老、低保家庭中的困难老年人,按照身体自理、半失能和失能状况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400元、6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农村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由各区(市、县)根据当地生活及物价水平确定。健全家庭收入状况核对机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70—79周岁的,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80周岁以上的,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40%享受分类救助。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全面落实农村老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不断完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双岗”联系人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扶助关怀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市老龄办,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等)
    (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进一步完善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重点满足城乡经济困难老年人,特别是其中的失能、失独、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大力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并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养老服务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实施。培育和打造一批专业化、连锁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等)
    (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和各项优惠优待政策。投靠我市常住户口子女落户的,凭老年人及其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子女合法稳定住所等手续申请办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等)
    (四)加快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友好城市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老年宜居社区规范标准。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和养老服务场所等,严格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无障碍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按规定适时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等,使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能够在社区得到满足。(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建局、市国土房屋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等)
    (五)深入开展“敬老月”系列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十三五”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大连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政策法规,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营造孝亲敬老的良好氛围。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组织开展经常性、多元化的为老志愿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等)
    (六)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在依法取得使用权属的基础上,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使用。(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等)
    (七)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引导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老年人援助案件,倡导公证机构对经济困难但不符合公证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减免公证收费;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案件,予以费用减免;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等)
    (八)进一步降低老年人法律援助的门槛,把民生领域与老年人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引导广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特别是对高龄、失能、半失能、空巢、失独、低保、特困以及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在法律援助接待窗口配备适老用品,或有专人引导和协助,为老年人接受法律服务提供便利,最大限度满足老年人的法律援助要求。(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等)
    (九)落实城市公交、轨道交通老年人乘车优惠政策,充分考虑老年人实际乘车需求,在车厢座位设置爱心座椅,并张贴相应服务标志。加强道路客运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升服务意识,在购票、乘车环节综合考虑老年人身体情况和实际需求,为老年人在安排座位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公路、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为老年人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等便利服务。倡导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依法对参保老年人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政府部门按规定为城乡分散救助供养的特困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大连保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等)
    (十)综合考虑老、幼、病、残等重点旅客出行需要,为老年人出行创造便利条件。在长途客运方面,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在向老年人开放重点旅客候车室的同时,在候车厅适当位置设立老年人候车专区,并为其候乘提供便利服务。在空港方面,设立老年人乘机绿色通道,增添机上轮椅,设立专属值机台,并提供花镜、纸笔等基本用品,方便老年人办理值机手续。在铁路方面,设立老年人购票服务窗口,建立预约和服务电话,设置重点候车座椅,为老年人候车、进站提供方便。在水路客运方面,设立老年人乘船候船室和绿色通道,出台“户籍在海岛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坐船艇进出海岛和岛屿间往来享受半价优惠”政策,为老年人乘船出行提供优惠和便利。(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市城建局、市残联等)
    (十一)以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抓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为辖区老年人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康复护理、健康教育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健康管理服务。重点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健康体检并建立规范的电子健康档案,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做到各种疾病早发现、早治疗。(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
    (十二)低保对象、特困供养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按应缴额100%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按应缴额6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等)
    (十三)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促进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医疗卫生机构为结对子的养老机构养员在预约就诊、医疗巡诊、保健咨询、体检筛查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门诊部等医疗机构,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机构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在挂号、就诊、综合诊疗等方面提供优先便利服务。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举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老年护理院等专业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并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房屋局、市老龄办等)
    (十四)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个人、政府、企业等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切实保障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需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大连保监局等)
    (十五)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按要求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十六)鼓励并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社区教育机构、老年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老年人身心健康、日常照料、生命尊严和赡养伦理等专题培训,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鼓励和支持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相关职业培训,建立市级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力度,推进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红十字会等)
    (十七)制定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鼓励企业探索建立子女对患病父母的带薪陪护假制度。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的责任。探索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积极营造“老有所为”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建立老年人人才供求信息库。(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人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等)
    (十八)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老年继续教育机制,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师资力量等方面建设,把老年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依托大连社区大学和各区(市、县)社区教育学院等机构建设市、区两级老年大学,并在街道(乡镇)和条件成熟的社区(村)开办社区老年学堂。积极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开设老年服务和养老护理专业,引导和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和相关专业教师为社会老年教育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教学资源和教学服务。组织开展全市老年社区教育工作者培训。支持大连广播电视大学兴办国家老年开放大学大连分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等)
    (十九)研究出台大连市落实国家和辽宁省老年教育规划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推进开展终身教育地方立法研究,探索成立老年教育和终身教育跨部门协调机构和运行机制。整合老年教育资源,使其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街道(乡镇)、社区(村)要为老年人学习提供场所和资源。(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广局、市老龄办等)
    (二十)积极组织开展科学、健康、形式多样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推进各级各类老年活动中心转型升级。各类公共场所应当依法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因地制宜配备老年人的文体器材,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健全各级老年人文体协会组织,发挥协会组织网络作用,推动老年人文化健身事业健康发展。广泛开展经常性的老年人文化体育健身活动,积极组队参加国家和省老年人文化体育健身项目交流活动。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老龄办等)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定期分析照顾服务项目工作形势,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对全市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工作的实施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保障机制。市、区两级政府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各级各类媒体要结合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敬老文明号”创建、“敬老月”系列活动,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建立健全检查监督和质量评估机制,通过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形式,确保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质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尤其是老年群众的监督,妥善解决老年人诉求。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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