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9日
大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大连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城乡规划专业审议决策机构,负责对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
第二条 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运用民主决策方法,科学调配城市资源,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保障城乡规划工作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审定城市专项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重点发展区域的城市设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普兰店区、金普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审查不设区的市(县)及重要城镇的总体规划;
(四)审查市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五)审查历史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六)审议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议题;
(七)承担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规委会设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各位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各位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安监局、市文广局、市人防办、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区政府和各先导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组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督察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规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纪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
(二)负责市规委会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工作;
(三)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各类成果公开展示以及公众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承担市规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规委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组成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受市规委会的委托,就城市规划中的相关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外城市规划、建筑、城市经济、交通、景观等领域的专家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组成。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专家咨询委员每届任期5年。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七条 需市规委会审议议定事项,由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形成申报材料,报市规委会主任批准,确定会议议题。市规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
第八条 市规委会主任为会议召集人。市规委会可视审议议定事项所涉及的内容,邀请除市规委会委员单位以外的相关部门或有关机构派代表参加会议。
第九条 市规委会会议采取合议方式,最终由召集人宣布审议结果。市规委会每次参会的委员应不少于15人。
第十条 市规委会审议议定事项,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报市规委会主任签发后,以市政府会议纪要印发。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市规委会决策事项的主体、程序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参加及列席市规委会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如会议资料涉及国家秘密,须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凡有关市规委会会议资料的查询,均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提请市规委会审议议定事项,应在会前由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该意见作为市规委会审议议定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依据市规委会审议议定事项范围,组织、形成会议申报材料,向市规委会提出会议申请。
第十四条 市规委会接受会议申请后,由市规委会主任确定会议时间,并责成市规委会办公室安排会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