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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8-05-09 作者:秘书处 访问量:1116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4%以上。沈阳市提高3%以上,大连市提高2.5%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市提高4.5%以上,辽阳、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市提高5.5%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以上。沈阳市提高5%以上,大连市提高4%以上,鞍山、本溪、丹东、锦州、辽阳、铁岭市提高6.5%以上,抚顺、营口、阜新、朝阳、葫芦岛市提高7.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6%以上。(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原则上,各地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幅度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一致。原来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未达到低保标准1.3倍的地区,应加大提标幅度,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原来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高的地区,可以不调整或少调整集中供养标准,逐步实现分散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标准一致。各地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全护理、半自理、全自理三个档次,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变化同步调整。(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上述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地区要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区要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供养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或供养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市、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需求。省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地区倾斜。(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是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民生工作。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全省改革振兴发展成果。(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精准保障。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各地区要在5月底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4月至7月每月15日和30日,各市民政部门要向省民政厅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将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责任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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