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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相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8-03-30 作者:秘书处 访问量:1329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相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停车场用地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用地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本通知适用于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建设城市停车场(不含临时停车场、占道停车场等)的用地管理。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执行。
    二、土地供应
    2.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其土地供应应坚持“规划确定土地用途、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供应方式”的原则。
    3.停车场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停车场项目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4.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和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5.单独新建停车场项目不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有偿供地。鼓励以租赁或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
    6.采取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地的单独新建停车场,其配建的商服用地按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有偿使用。
    7.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增建自用或公益性停车场,所用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在原主体用途符合划拨用地政策的条件下,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所用土地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8.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增建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9.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及工业等新开发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与主体项目一并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停车场用地土地价款不计入宗地出让底价,成交后根据规划部门下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防主管部门对涉及人防工程项目出具的分层面积指标,在办理土地补充批复时按本通知计算并收缴。
    三、土地出让和租赁年限
    10.单独新建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11.已建项目增建停车场,采取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按已建项目用地剩余年限确定土地使用年限。新开发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场用地出让年限与所配建的主体项目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四、土地出让地价
    12.停车场用地土地出让地价标准分级制定,土地有偿使用价款按照地价标准及建筑面积计收。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含机械式停车场)的地下(半地下)一层和二层分别按照地上一层土地出让地价标准的20%和10%计收,地下三层及以下免收土地出让价款。停车场用地土地级别和地价标准详见附件。停车场用地土地级别图在市政府及市国土房屋局门户网站公布。
    13.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增建经营性停车场的,出让地价按停车场用地地价标准的70%计收。
    14.地上立体停车场按照用地面积收取土地价款,单位地价按照地上一层停车场用地地价标准确定,土地面积按照项目规划红线用地面积确定。
    15.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不计收土地价款。
    16.鼓励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规划的,不计收土地价款。
    五、其他
    17.停车场权利人可依法向停车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18.自用性、公益性、经营性的停车场性质由各区政府(管委会)予以明确。
    19.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停车场用地按原政策执行。
    20.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停车场用地土地级别和地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土地使用年限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Ⅴ级 Ⅵ级
40年 1804 1575 1289 859 659 573 
50年 1890 1650 1350 900 690 600
70年 1965 1715 1403 936 717 624 
 
注:1.地价标准为停车场项目地上一层的楼面地价;
    2.不同年期下的地价标准按照土地使用年期修正方法进行系数修正;
    3.年期修正及租赁租金折算中的土地还原率按6%确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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