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健康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以下简称“扶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四十多年来,人口过快增长的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缓解了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取得了重大成果,广大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为此做出了贡献。从2006年开始,我市先后建立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生活困难的现状,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先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已相继步入老年,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现行扶助项目已不能满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健康医疗、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的需求。随着社平工资、物价水平和居民消费支出的逐年增长,现行扶助标准偏低、扶助金实际购买力下降、政策效果弱化等缺陷和不足已逐步显现,对扶助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扶助制度,提高扶助标准,增加扶助项目,是落实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践行群众路线的执政理念,有利于进一步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得到抚慰,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维护社会形势的和谐稳定,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进一步认清当前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深刻认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构建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扶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维护公平、积极稳妥、动态增长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种长效机制;坚持整合政府相关部门生活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资源的原则,统筹解决相关问题;坚持政府推动为主,慈善救助、社会各界关爱和市场运作为辅的原则,不断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保障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为大连市;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2015年12月31日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残疾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扶助政策
1.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将我市女方年龄49周岁以上(含49周岁,下同)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450元;将女方年龄49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600元。
2.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一次性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亲生父母(含合法收养子女的父母)没有再生育的,在女方年满49周岁时,可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
3.鼓励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依法生育或收养的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扶助金5000元。
4.提供养老保障。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标准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纳入救助范围后,优先安排入住养老机构或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55号)有关规定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在进行特困人员(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认定时,依法享受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5.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提供医疗服务。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供置取宫内节育器、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服务。
6.建立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为女方49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赠予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扶助对象因病在大连市三级医院或保险行业协会确定的二级商业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可得到不低于150元/天的护工补贴,每年最多可享受90天。保险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按照政府采购中标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7.减免医疗费用。女方49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时,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免收院内会诊费、肌肉注射费和一般物理降温费。对CL MRI检查、床位收费、手术治疗和血常规等40项临床检验项目减收20%.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范围,享受规定的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减免优惠政策。
8.提供便捷就医服务。医疗机构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提供就医服务绿色通道,绿色通道内容涵盖挂号、就诊、收费、化验、取药、住院等环节的全部或大部分。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女方49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作为重点人群全部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
9.免除基本殡葬费用。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及死亡家庭父母去逝后,免除由殡仪馆提供的以下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殡葬专用车遗体运送;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遗体火化费;骨灰普通寄存的,按年度免除5年寄存费(寄存时间不累加计算);1个价值200元的骨灰盒、1个价值150元的卫生纸棺。
10.提供住房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女方49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公租房保障范围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11.建立联系人制度。按照属地就近和联系对象志愿原则,建立联系人制度,由乡镇(街道)干部和村(居)委会干部或相关人员作为“双岗”联系人。联系人根据联系对象的需求,通过登门走访、电话联络、网络沟通等多种方式,经常联系慰问联系对象,及时了解掌握联系对象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利益诉求,宣传相关政策,开展精神慰藉,疏导化解矛盾,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联系对象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12.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邀请心理医生或社会工作者对需要帮助的扶助对象进行心理疏导,提供咨询服务;通过开展家庭走访和节日慰问活动,对扶助对象进行精神慰籍;组织在校大学生、部队战士等青年群众,与扶助对象开展结对、联亲活动,为扶助对象提供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帮助扶助对象创造、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定期开展活动;社区活动场所等优秀资源,要优先向扶助对象开放。
(三)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按照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村(居)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资格初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市卫生计生委复核的程序进行。
四、资金安排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并纳入年初预算管理。
建立扶助金动态增长机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
如国家或辽宁省今后实行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高于我市的,按照较高标准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积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扶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政策,规范工作流程,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体系。
(三)确保政策衔接。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在出台社会经济政策时,要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相衔接,并给予适当照顾。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得到再生育一次性扶助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领取各项扶助金后再生育,从再生育年度起不再领取扶助金,已领取的不再退回。
(四)严格专项资金监管。各地区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市和区市县(先导区)卫生计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凡出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资金管理混乱等情况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