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0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54号)精神,加快发展养老保险,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样化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进新时代大连“两先区”建设,完善养老保险保障制度,优化养老金融服务体系,扩大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拓宽服务领域,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加快改革创新,丰富产品供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导向,加快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增强养老保险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活力,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效率,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坚持政府引导,优化发展环境。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政策引导和部门协调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市场主体充分发挥积极性,为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落实监管措施,加强协同监管,强化行为监管,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合规经营,规范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功能作用突出、运营安全稳健、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能够积极参与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作,有效承担起个人、家庭和企业发起的养老保障计划。
二、完善养老保险保障体系
(四)加快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建设。进一步丰富养老保险市场主体,多渠道、全方位引进保险机构落户大连,引导国内外商业保险机构在我市设立专业性养老保险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设立人身保险法人机构及专业性养老保险公司。支持专业性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在我市增设分支机构。(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大连保监局)
(五)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力度,积极争取将新产品、新模式优先在大连试点、应用和推广。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推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发展面向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市场需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在全市开展针对60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鼓励保险机构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养老群体,探索发展综合养老保障计划,满足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大连保监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六)推动发展补充养老保险。支持具有经营资质的保险机构开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保障管理等业务,满足社会性养老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业务。支持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在基金受托、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和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在推动发展企业年金的同时,积极推动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发展,丰富补充养老保障形式。(责任单位:大连保监局、市金融局、大连证监局)
(七)开展多元化养老保障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创新适合养老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产品,发展适应养老机构经营管理风险要求的综合责任保险。指导商业保险机构探索与各类养老机构合作的新模式,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针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托老所、互助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短期托养和文体休闲活动机构的责任保险。鼓励养老机构投保、商业保险机构承保责任保险。建立完善老年人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针对老年人养老保障需求,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较强的商业保险,完善保单贷款、多样化养老金支付形式等配套金融服务。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综合养老保障计划,健全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责任单位:大连保监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卫生计生委)
三、拓宽养老保险资金投资领域
(八)发挥养老保险资金投资优势。发挥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长期性、稳定性优势,吸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全市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新业态等发展,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大连保监局)
(九)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产业。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方式,积极兴办养老社区、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增加养老服务供给。引导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康复、医疗、护理相结合的健康养老产业,提供综合性、一体化的高端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大连保监局)
四、切实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指导行业制定完善商业养老保险服务相关标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建设,提升保险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大连保监局)
(十一)提升服务质量。督促引导保险机构规范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促进销售方式和服务模式创新,着力改进服务质量,重点优化销售、承保、赔付等关键环节服务,不断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加强运营管理,提升从业人员道德和专业素质,以客户为中心,为保险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不断提升行业信誉度。(责任单位:大连保监局、市金融局)
(十二)防范化解风险。有效发挥市金融风险防范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开展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运行分析和风险监测,加强对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应急处置。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诈骗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大连保监局)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三)加强部门协调。市政府建立推动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工作协调机制,市金融局和大连保监局共同牵头,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中的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大连保监局)
(十四)落实支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支持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有关政策,积极推动落实。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业,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保障政策。落实国家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大连保监局)
(十五)完善配套政策。研究制定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政策。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立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准许办理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房地产抵押登记,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房屋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大力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利用各种媒体开办专门频道或栏目,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产品等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商业养老保险意识,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大连保监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