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
大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8号)精神,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和形势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成效。
“十二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文件印发)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93号)精神,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控工作,“十二五”期间,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取得以下成效:
--职业健康体检人数明显上升。“十二五”末,全市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达240492人次,比2010年增加141096人次,增幅为142%.
--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末,全市共有取得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2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2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4家。
--职业卫生监管能力不断增强。全面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加强职业健康科技支撑和宣教培训等基础工作,努力提高社会防治职业病的意识和能力。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作业条件有了较大改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覆盖率逐步上升,职业卫生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我市面临的职业病防治形势。
--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我市职业病危害涉及行业多、范围广。据调查,存在职业病危害较多的工业企业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尘(矽尘、电焊烟尘和其他粉尘)、化学毒物(苯、硫化氢、铅及其化合物等)以及物理因素(噪声、高气压)等。我市职业病发病以尘肺病为主,近年来,海产品养殖和捕捞业从业人员减压性骨坏死发病率有逐年升高趋势。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新型职业病危害和原因不明的职业性健康损伤逐渐增加。
--部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控能力差,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尚未落到实处,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培训以及职业健康投入等方面法律法规要求差距较大。
--职业病防治医疗服务能力不足,救治体系尚不健全。目前,大连市职业病防治机构面临使用面积不足,设施设备老旧,对化学毒物、核与放射的检测与救治能力不足等问题;区市县职业病防控网络不健全。我市职业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滞后,专职职业病防治人员尤其是职业病诊断、治疗人才短缺;专业技术人才业务素质有待提升;现有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亟待提高。
--职业卫生监管力量薄弱。我市安全监管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人员数量不足,难以满足现有工作需要。部分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与其他科室合署,街镇一级没有明确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监管人员专业素质、执法监察装备等有待提高和完善。
--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能力不足。我市职业病防治机构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现有的职业病防治信息平台技术参数难以满足职业病诊断机构与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缺乏覆盖全市各级相关部门的职业卫生信息互通、共享平台。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加快推进“两先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健康大连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防治。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
坚持源头治理。把握职业卫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坚持综合施策。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更加注重部门协调和资源共享,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防治工作合力。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病防治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建立健全市、区两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职业健康检查专科联盟医联体,设立职业健康检查质控中心。在保持现有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的基础上,本着就近、方便、优质的原则,各区市县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不断健全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专业技术培训。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监测网络,全市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覆盖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及风险评估数据收集与分析,完善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开展尘肺病筛查、海水捕捞业减压病筛查以及电焊行业及铸造行业劳动者职业健康情况的调查。继续开展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项目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项目。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5%以上。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到2020年,遏制我市尘肺病、职业中毒及职业性减压病的高发势头,逐步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整体医疗服务能力,全市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推动“健康企业”创建工作。动员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积极参与,以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为主要手段,落实健康保障措施,建设企业健康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企业将劳动者健康管理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将健康企业建设作为年度精神文明创建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有目标、有计划、有实施。至2020年底,每个区市县至少建成1家 “健康企业”.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市及区市县民生工程。开展全市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结合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和减压病为重点,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主动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推广应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从根本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牵头,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配合)
(二)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度,通过开展“健康企业”等示范创建工作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指导用人单位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调离职业禁忌人员,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督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责任单位: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配合)
(三)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配备专业人员,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落实监管责任,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职业卫生监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要求加大对辖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次要符合要求,切实加大其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职业健康检查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职业病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隐患排查。(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配合)
(四)健全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水平。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切实提高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与质量控制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每个区市县至少有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任务,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满足职业健康检查的需要。实现优质资源下沉和共享,针对职业健康检查能力薄弱的机构和地区,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和水平。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能力建设,市级职业病诊断机构争取在2020年前取得所有职业病诊断项目的诊断资质。加强各级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强化职业卫生岗位设置和职责。努力建设与我市主要职业病病种相适应的综合性的职业病救治基地。(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配合)
进一步强化我市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医院职能定位,推进建立化学中毒救治中心及未知化学毒物鉴定检测中心,承担全市化学中毒的检验、诊断、救治、康复、鉴定、监测预警、危害评价以及相关技术的培训和指导等职能,全面提升预防处置突发中毒事件的能力,为查明中毒原因及病人的诊断、治疗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达到初步识别和处理急性化学中毒的能力,并及时转诊、会诊,确保职业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医疗救治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加强预防职业中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等方面的技术培训,掌握现场调查、处置步骤、中毒原因筛查、样本的采集技术和现场检测技术等科学的职业中毒处置流程,提高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和应急事故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完善我市工业企业动态监控体系,开展我市以焊接作业为主的机械工程单位和铸造以及包含铸造的机械工程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情况调查;进一步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及风险评估工作,研究分析职业病高风险人群的职业病危害暴露因素、职业健康监护资料、职业病报告数据;继续开展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项目,掌握我市医疗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现状,科学实施放射诊疗防护管理;继续开展全市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项目,掌握我市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状况,科学评估其职业健康风险。为制定我市职业病防治策略提供技术依据,为职业病控制和健康促进提出针对性指导建议。(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安监局配合)
完善职业病报告管理。加强职业性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疑似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相关信息报告卡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全市职业病报告机构的业务培训与督导考核。(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五)落实职业病保障救助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管。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其他保障救助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职业病患者,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配合)
(六)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整合现有职业卫生信息化平台,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与务工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等信息结合,实现部门间信息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消除信息孤岛。推动建设关联各级职业卫生监管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疗救治机构、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等的综合性职业病防治信息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业卫生监督、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相关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持续系统收集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配合)
(七)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培训,增强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依托健康大连、健康城市建设,创新方式方法,大力开展职业健康促进,推动“健康企业”建设。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八)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围绕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发展需要,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和前瞻性研究。开展重点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国际间、省际间交流与合作,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及早研究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带来的新职业健康问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责任体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年度地方政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加强统筹协调,提升职业病防治合力。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下,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分解细化任务,扎实有序推动各项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调查处置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科技部门负责将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鼓励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强化行业管理,在行业规划、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社会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纠正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关福利待遇等权益;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的高风险岗位津贴制度。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国有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配合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地区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保证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和监督执法机构必需的工作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考核。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监测与评价、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我市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职业卫生专家库建设和职业病防治人才梯队建设,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
五、考核评估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2018年底前,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各地区要制定阶段性目标,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