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4日
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大政发〔2017〕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遵循同级审批、同步放权、各负其责、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市环保局(不含直属分局、办事处)负责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涉及选址跨区域的项目;
(二)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
(四)风电站项目;
(五)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
(六)燃煤锅炉项目(不包括防治污染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及为生产配套的锅炉项目);
(七)电磁辐射设施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第四条 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有关要求,金普新区(含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保护部门享有部分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五条 除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大连市辖区内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第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严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落实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会审讨论及重大项目集体决策机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全面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1月17日发布的《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大政办发〔2015〕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