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平台
政策信息
项目信息
经贸信息
财经信息
拍卖信息
招商信息
法律法规

政策信息

首页 信息平台 > 政策信息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三年滚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时间:2018-03-12 作者:秘书处 访问量:961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三年滚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三年滚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9日       
 
大连市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三年滚动计划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9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7〕9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5号)精神,建立完善我市养老服务监督、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工作体系,全面提升全市养老院(指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和在第十四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养老院服务发展机制,塑造养老院“安全、诚信、优质”的服务品质,打造人民群众住得起、住得好的养老院,让养老院中的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都能健康长寿、安享幸福晚年。
    (二)基本原则。
    ——老人为本,质量先行。紧紧围绕老年人的基本照护需求,创新服务管理,完善服务功能,规范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条件,打击欺老虐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养老院的服务能力、服务品质,让入住老年人享受到优质、安全、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
    ——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针对制约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的瓶颈问题,把质量提升与补短板相结合,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夯实服务质量发展基础,紧抓薄弱环节和重点难题,勇于突破。
    ——政府主导,统筹兼顾。强化各级政府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对辖区内各类养老院开展集中治理,坚持标本兼治。
    ——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围绕全市养老院服务质量现状,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实施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滚动计划,紧扣标准化建设、服务质量监管体系、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等重点内容,聚焦年度主要任务,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稳步提升。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我市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和监督评价体系基本确立,养老院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参与率达到70%以上,全市护理型床位达到50%以上,所有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全市在职养老护理员轮训率达到100%,形成一批在我市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养老院服务品牌,服务质量建设成果更好地惠及我市老年人。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公办养老院改革。公办养老院、农村敬老院均可向社会开放,具备条件的可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完善公建民营养老院管理办法。各级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各类养老设施、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含示范中心)、新建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二)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通过独立建设内设医疗机构、引入医疗机构分支、与医疗机构联合建设、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等多种方式,提高养老院医疗卫生和健康管理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养老院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将养老机构中设立的医疗机构纳入大连市远程医疗综合管理平台。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提高签约医生率,完善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
    (三)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鼓励在连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专门人才,并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院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对在职养老护理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
    (四)加强养老院服务监管。以推进等级评定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落实养老院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监督养老院严格执行消防、食品、医疗服务等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确保养老院安全运营。加强部门间协调,形成监管合力,依法查处养老院欺老虐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院。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完善投融资、土地供应、税费、资金、人才等养老服务优惠政策,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公开规范和便捷服务。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依法依规对闲置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等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院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院多样化融资需求。
    三、年度重点工作
    (一)2018年重点工作。
    1.加强对养老院服务收费价格的监测分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2.制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3.开展公办养老院改革试点,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院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探索建立公办养老院入住评估制度,重点保障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失独家庭老年人等养老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5.资助民办养老院运营,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新增床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院(含公建民营类),在设立许可核定的床位数内,按照本市户籍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量以及老人自理(含半失能)、失能的身体情况给予运营补贴。对养老院欺老虐老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6.资助养老院投保责任保险,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参加团体责任险的,市以上财政按照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降低养老院运营风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7.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用于发展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8.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养老院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院多样化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
    9.根据国家、省、市年度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部署,以问题为导向,确定当年专项行动主要任务并组织实施,实现养老院服务质量逐年提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老龄办)
    10. 推进养老机构评价体系建设,制定《大连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方案》和评定标准,启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1.探索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院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院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12. 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开通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13. 全市67%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4.实施养老护理人员培养培训计划,在职轮训率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15.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院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
    16.组织和支持各类养老院进行消防设施改造。(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建委等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7.利用辽宁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完善全市养老院智能化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养老院运营管理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二)2019年重点工作。
    1.探索突破和解决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问题。(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建委)
    2.总结公办养老院改革试点经验和有效做法,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院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3.改革公办养老院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推动实行公办养老院入住评估制度,重点保障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失独家庭老年人等养老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5.资助民办养老院运营,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新增床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院(含公建民营类),在设立许可核定的床位数内,按照本市户籍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量以及老人自理(含半失能)、失能的身体情况给予运营补贴。对养老院欺老虐老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6.资助养老院投保责任保险,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参加团体责任险的,市以上财政按照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降低养老院运营风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7.根据国家、省、市年度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部署,以问题为导向,确定当年专项行动主要任务并组织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老龄办)
    8.继续开展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9.建设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项目。(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国土房屋局、市老龄办、市经信委)
    10.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开通率为100%。(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11.全市85%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2.探索建立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奖补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13.实施养老护理人员培养培训计划,在职轮训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14.组织和支持各类养老院进行消防设施改造。(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建委等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5.依托辽宁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网上申报和实时监控民办养老院运营补贴和养老院责任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2020年重点工作。
    1.加强养护型养老院建设,护理型床位占全市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2.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房屋局)
    3.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院逐步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加大养老服务金融支持力度,拓宽养老服务业投融资渠道,满足养老院信贷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大连保监局)
    5.资助民办养老院运营,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新增床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院(含公建民营类),在设立许可核定的床位数内,按照本市户籍老人实际入住床位数量以及老人自理(含半失能)、失能的身体情况给予运营补贴。对养老院欺老虐老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6.资助养老院投保责任保险,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参加团体责任险的,市以上财政根据实际参保保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降低养老院运营风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7.根据国家、省、市年度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部署,以问题为导向,确定当年专项行动主要任务并组织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老龄办)
    8.按照国家、省颁布的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基本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老龄办)
    9.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共享,服务便捷,建立医养融合模式,各类养老院(护理院)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10.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开通率为100%。(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11.全市所有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为所有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2.实施养老护理人员培养培训计划,在职轮训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13.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14.组织和支持各类养老院进行消防设施改造,实现所有公办养老院通过改造达到消防验收及备案条件,或通过改造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防范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建委等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15.依托辽宁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的养老院智能化管理系统,对全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动态进行实时监控,督导民办养老院运营补贴、养老院责任保险费补贴制度运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大连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协调解决全市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各区市县、先导区养老院服务质量目标任务进行监督问责。民政、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联合推进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落实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主体责任,将主要任务指标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绩效考核,定期分析存在的问题,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切实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
    (二)完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养老院服务质量情况,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落实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完善鼓励政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兴办养老院,倡导社会各界进行慈善捐赠,逐步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基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把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提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院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在养老院运营和服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等途径,抓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任务的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工作进展和取得的好举措、好方法、好成效,大力宣传质量建设过程中涌现出的集体典型、个人典范,积极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监督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工作,形成养老服务行业质量为先的良好氛围,推动养老院质量明显改善和提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