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9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文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论述和对文物工作做出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面摸清我市文物资源状况,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主体多元、特色鲜明的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馆藏文物利用率普遍提升,文物陈列展览质量显著提高,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文物法规规章制度基本完备,执法力量明显增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文物安全形势不断好转;科技与文物保护深度融合,文物保护科技含量和文博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文物管理机构健全,人才队伍结构更加优化,专业水平显著提升。初步形成政府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到位、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格局。
二、全面落实文物保护责任
(一)落实政府责任。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把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职责全面列入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考核评估机制,将文物工作作为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文物保护基础在县级,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明确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确保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二)强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机关建设,优化职能配置,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有责,敢于担当。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对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落实文物保护法定责任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本辖区的文物工作。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文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管。(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三)加强部门协调。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调整大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分管副市长为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委(市宗教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文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旅发委、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大连海关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工作,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文广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相应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委、国土房屋、规划、城建、文物等部门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要加强协调配合;文物、公安、建委、国土房屋、规划、城建、环保、旅游、宗教、海洋渔业等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形成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海关、工商、海洋渔业、文物等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经信、科技、文物等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共同推进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发展;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文物部门的协调合作,组织学生充分利用文物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新闻媒体应积极做好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文物保护职责。(责任单位:大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三、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一)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到2020年,全面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工作。各地区要及时核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制定公布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查明全市国有单位收藏可移动文物的基本状况。加强各类文物资源调查成果管理,巩固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建立全市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文物数据信息资源库,逐步向社会提供文物信息共享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市规划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二)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将文物行政部门列入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文物分布相对密集地区要设立地下文物埋藏区。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以及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要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开展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储备时,有关部门应当就征收或者储备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文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三)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进一步加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护修缮力度,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做好革命文物、儒家文化遗产、水下文物和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开展大连近代灯塔调查工作。推动中东铁路(大连段)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市经信委、市海洋渔业局、沈阳铁路局大连房产段、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四)加强辽长城保护。建立辽长城保护档案、划定辽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成立保护机构、聘请辽长城保护员,依法开展辽长城执法巡查工作。(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市规划局、甘井子区政府)
(五)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逐步实施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程。实施预防性保护工程,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征集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实物,记录时代发展,丰富藏品门类。(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的作用,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行业指导和专业服务,加强非国有博物馆规范化建设。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新格局。(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七)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落实文物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实行文物保护单位年度自检报告制度。健全区(市、县、先导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发挥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作用,完善文物看护员制度,确保文物安全。(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市公安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四、推进文物资源合理利用
(一)发挥社会教育功能。挖掘研究文物价值内涵,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陈列展览、文物影视宣传节目和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二)实施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展示工程。重点推进古建筑、革命文物、抗战遗迹及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保护利用,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办公条件相统一。推进实施旅顺监狱旧址、南子弹库旧址、关东军司令部旧址、旅顺红十字医院旧址、大和旅馆、得利寺山城、巍霸山城、大黑山山城等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重点文物保护和利用工程。(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三)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体系。提升博物馆展陈质量,通过联展、借展、巡展、合作办展等方式,促进馆藏资源、优秀展览的共享交流,提高藏品利用效率。支持引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红色基因文化等有重大影响力的展览,提升我市博物馆展览水平,鼓励举办原创展览。加强博物馆建设。推进数字博物馆工程,全市二级以上博物馆全部实现数字化博物馆功能。(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四)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壮大旅游业中的重要作用,打造文物旅游品牌,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设计生产较高文化品位的旅游纪念品,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市旅发委、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五)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深入挖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选择1-2家博物馆先行试点,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采用独资、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办符合发展宗旨、以满足民众文化消费需求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鼓励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文博创意产品开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进程,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积极讲述文物故事,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六)合理适度利用。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五、坚持依法行政
(一)健全法制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大连实际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和规范要求。(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二)强化文物督察。加强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市和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完善文物执法巡查督察制度,可委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或其他综合执法机构承担文物执法职能,加大文物执法巡查力度,坚决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加强层级督察,依法对各地区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依法约谈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人。推进科技、装备在文物行政执法领域的应用。(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三)严格责任追究。在政府和部门决策的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基本程序、限制条款。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要严肃追责。健全文物、博物馆、考古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制度。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四)优化文物行政执法环境。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社会宣传载体,积极推进文物法律宣传普及,提升文物保护传播能力。加强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人员法规制度培训,提升文物执法水平。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六、完善保障机制
(一)经费保障。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经费。各地区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全社会广泛参与文物保护的多元机制,建立可靠的资金保障平台,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保障水平,确保文物事业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二)政策支持。将文博创意产业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和服务范围。支持鼓励国有文博单位开展文博创意产品研发和销售,在旅游景点、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开设专卖店或代销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创新营销模式。(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三)科技保障。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鼓励各类科研机构和社会科研力量参与文物博物馆科技研究和应用。支持面向行业的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的应用推广。(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文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四)人才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本级文物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力量。强化重大文物保护项目实施与人才能力建设的有机衔接。通过交流培训、项目带动、“薪火相传”等方式方法,大力扶持和积极培养年轻优秀人才,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我市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