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环境空气重污染日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最大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辽政办〔2015〕68号)、《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辽政发〔2014〕8号)、《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政办发〔2015〕95号)和《大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大政发〔2014〕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陆域内,发生环境空气重污染的自然日。对于沙尘暴、台风、大雾等气象因素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重污染天气,按照《大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对于臭氧污染等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后不能有效减轻污染程度加剧的重污染日,不在本预案范围。
大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是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个专项预案,统领全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工作。全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各区市县及先导区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实施方案、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实施方案。
大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组织体系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组成。
2.1 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是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环境空气重污染日的应对工作。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国土房屋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大连钻石海湾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大连新机场沿岸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大连东港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2)负责下达应急响应启动及应对措施的决定、应急响应终止的决定;
(3)负责确定向公众发布重污染日相关信息。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主管局长担任,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确定2名固定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演习,开展应急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
(3)监督检查重点排污单位应急处置措施的制定工作;
(4)组织专家咨询组对空气重污染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5)组织专家对环境空气重污染日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
(6)不定期地组织修订大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
(7)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工作;
(8)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重污染日应急实施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在出现重污染日时组织落实。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环保局:制定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对空气质量进行实时监测,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建设污染源数据库,利用数据库及时发现污染源的动态变化,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环保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状况进行监测与预测,为污染扩散与消除提供气象参数;与市环保局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做好环境空气重污染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监督财政保障资金使用。
市经信委:制定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监管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按要求降低生产负荷;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公安局:制定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机动车限行的管理;禁止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建委:制定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按照《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做好施工工地的扬尘管理;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城建局:制定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市政工程的管理;加强对道路清扫保洁、建筑工地车辆、道路挖掘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行政执法局:制定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城管行政执法机构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和道路挖掘施工未采取设置围挡、降尘措施,以及运输垃圾、粪便、渣土、砂石、泥浆等散流体物料泄漏、遗撒、飞扬的行为进行处罚;清理整治沿街占道烧烤;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交通局:制定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区市县、先导区道路施工及养护活动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国土房屋局:制定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监管;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教育局:制定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中小学户外运动的管理;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制定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提供易感人群健康防护建议,对因污染造成身体不适的群众建议就近就医;协调各级医疗机构做好接诊准备;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渠道,向公众发布信息;负责新闻报道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民众的宣传教育;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制定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通过网络、通信等渠道,按照相关规定,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钻石海湾办: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机场沿岸商务区开发办: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东港商务区开发公司: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实施方案,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安排本地区应急工作经费;组织本地区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指导辖区内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必须包括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编制企业重污染日应急预案,并对工业企业在各应急级别下的减排措施进行评估确认和督导落实;落实本地区各项应急措施;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由气象、大气环境、环境监测、医学、环境评估等各方面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
(1)负责对重污染日中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2)根据需要对重污染日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3)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监测、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与预报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市环保部门或其授权的监测机构统一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并不断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便于公众及时知晓。
3.2 预警分级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分级,将空气重污染日分为4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3.2.1 蓝色预警
预报未来1天为重度污染日,或预报未来1天内出现连续8小时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时段,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2 黄色预警
预报未来1天为严重污染日,或预报未来1天内出现AQI(小时值)达到500的情况,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3 橙色预警
预报未来3天持续为严重污染日,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4 红色预警
预报未来1天为极重污染日。
3.3 预防工作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固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的监管与监测,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并随时更新。污染源发生较大变化时,应立即采取预防措施,减少有害气体排放,消除污染隐患。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对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应对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应对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应对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措施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结果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从而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主要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4.2.1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暂停户外运动;建议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建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①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②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③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④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当空气达到重度污染时,采取以下强制性措施:
①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②除市政府重点工程外,所有项目停止土石方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行政执法局、钻石海湾办、新机场沿岸商务区开发办、东港商务区开发公司、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③停止露天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房屋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④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重点湿保道路增加清扫保洁作业1次。(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⑤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4)监管要求
①市环保局会同市经信委编制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名单。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未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在不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况下,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予以上限行政处罚。
②市建委编制房屋建筑施工工地清单,市城建局编制市内道路施工工地清单,市交通局编制其他道路施工工地清单,钻石海湾办、新机场沿岸商务区开发办、东港商务区开发公司编制辖区工地清单,并加强执法检查,抽检比例不低于20%。
③市国土房屋局编制露天矿产资源开采清单。市环保局会同市国土房屋局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抽检比例不低于20%。
④市城建局编制全市道路湿保清单,包括重点湿保道路清单。应将高流量道路、道路破损程度高及正在维修的道路等列为重点湿扫道路。加大检查力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0%。
4.2.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2)建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
②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③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④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⑤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⑥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⑦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⑧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当空气达到重度污染时,采取以下强制性措施:
①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加大对机动车排放、物料堆场封闭、秸秆焚烧等面源污染的执法检查频次,降低面源污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②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30%以上污染物排放,其中水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错峰生产。排放VOCs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园区停止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停止露天喷涂等排放VOCs的工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③除市政府重点工程外,所有项目停止土石方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行政执法局、钻石海湾办、新机场沿岸商务区开发办、东港商务区开发公司、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④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外立面涂料涂装、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建委、市行政执法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⑤停止露天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房屋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⑥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并进一步扩大重点区域范围,限制大、中型运输车辆(公交除外)和尾气不达标、冒黑烟的机动车在重点区域行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⑦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重点湿保道路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次,其他道路增加清扫保洁作业1次。(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⑧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⑨严禁露天焚烧落叶及垃圾,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烧纸等落后祭祀行为。(责任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市城建局、市公安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4)监管要求
①市环保局会同市经信委编制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名单。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检查比例要达到50%,确保其环保设施高效运转。未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在不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况下,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予以上限行政处罚。实施机动车排放路检。
②市经信委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检查力度,抽检比例不低于30%。监督水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错峰生产。
③各部门加强执法检查,抽检比例不低于30%。
④各部门加大检查频次。
⑤市国土房屋局编制露天矿产资源开采清单。市环保局会同市国土房屋局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抽检比例不低于30%。
⑥市公安局编制交通管制重点区域划定方案。
⑦市城建局编制全市道路湿保清单,包括重点湿保道路清单。应将高流量道路、道路破损程度高及正在维修的道路等列为重点湿扫道路。加大检查力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0%。
4.2.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2)建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
②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③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④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⑤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⑥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⑦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⑧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当空气达到严重污染时,采取以下强制性措施:
①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加大对机动车排放、物料堆场封闭、秸秆焚烧等面源污染的执法检查频次,降低面源污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②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30%污染物排放,其中水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错峰生产。排放VOCs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园区,停止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停止露天喷涂等排放VOCs的工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③除市政府重点工程外,所有项目停止土石方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行政执法局、钻石海湾办、新机场沿岸商务区开发办、东港商务区开发公司、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④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外立面涂料涂装、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建委、市行政执法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⑤停止露天矿产资源开采及生产活动,并采取洒水、苫盖、喷洒固定剂等方式控制扬尘。(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房屋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⑥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并进一步扩大重点区域范围,限制大、中型运输车辆(公交除外)和尾气不达标、冒黑烟的机动车在重点区域行驶。车辆(除特种车辆、公交车、出租车外)单双号限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⑦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重点湿保道路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次,其他道路增加清扫保洁作业1次,并进一步扩大重点湿保道路区域。(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⑧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⑨严禁露天焚烧落叶及垃圾,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烧纸等落后祭祀行为。(责任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市城建局、市公安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4)监管要求
①市环保局会同市经信委编制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名单。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实施每日监察,检查比例要达到100%,确保其环保设施高效运转。未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在不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况下,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予以上限行政处罚。实施机动车排放路检。
②市经信委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检查力度,抽检比例不低于40%。监督水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错峰生产。
③各部门加强执法检查,抽检比例不低于40%。
④各部门加大检查频次。
⑤市国土房屋局编制露天矿产资源开采清单。市环保局会同市国土房屋局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抽检比例不低于40%。
⑥市公安局编制交通管制重点区域和单双号限行区域划定方案。
⑦市城建局编制全市道路湿保清单,包括重点湿保道路清单。应将高流量道路、道路破损程度高及正在维修的道路等列为重点湿扫道路。加大检查力度,抽查比例不低于30%。
4.2.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建议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2)建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
②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③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④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⑤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⑥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⑦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⑧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⑨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⑩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用车30%,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3)强制性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当空气达到极重污染时,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措施,包括:
①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加大对机动车排放、物料堆场封闭、秸秆焚烧等面源污染的执法检查频次,降低面源污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②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60%污染物排放,其中水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错峰生产。排放VOCs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园区,停止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停止露天喷涂等排放VOCs的工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③所有项目停止土石方作业。(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行政执法局、钻石海湾办、新机场沿岸商务区开发办、东港商务区开发公司、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④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外立面涂料涂装、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建委、市行政执法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⑤停止露天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生产活动,并采取洒水、苫盖、喷洒固定剂等方式控制扬尘。(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房屋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⑥禁止黄标车在主城区内各道路通行。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并进一步扩大重点区域范围,限制大、中型运输车辆(公交车除外)和尾气不达标、冒黑烟的机动车在重点区域行驶。车辆(除特种车辆、公交车、出租车外)单双号限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⑦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重点湿保道路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次以上,其他道路增加清扫保洁作业1次,并进一步扩大重点湿保道路区域。(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⑧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⑨严禁露天焚烧落叶及垃圾,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烧纸等落后祭祀行为。(责任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市城建局、市公安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4)监管要求
①市环保局会同市经信委编制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名单。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实施每日监察,检查比例要达到100%,确保其环保设施高效运转。部分重点企业实施驻场监察。未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在不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况下,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予以上限行政处罚。实施机动车排放路检。
②市经信委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检查力度,抽检比例不低于50%。监督水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错峰生产。
③各部门加强执法检查,抽检比例不低于50%。
④各部门加大检查频次。
⑤市国土房屋局编制露天矿产资源开采清单。市环保局会同市国土房屋局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抽检比例不低于50%。
⑥市公安局编制交通管制重点区域和单双号限行区域划定方案。
⑦市城建局编制全市道路湿保清单,包括重点湿保道路清单。应将高流量道路、道路破损程度高及正在维修的道路等列为重点湿扫道路。加大检查力度,抽查比例不低于40%。
4.3 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指挥部按照“预警即响应”原则,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办报告预警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下达环境空气重污染日预警发布及应急响应启动与预警解除及应急响应终止指令。
当启动或解除重污染日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启动或解除信息,通过大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
4.3.1 应急响应启动
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启动实行分级管理。
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时组织发布。
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和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级环保、气象部门提供的空气质量预报(如遇疑难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启动意见,由应急指挥部下达预警发布即应急响应启动指令,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按应急响应启动程序,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4.3.2 应急响应终止
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和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的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4.4 信息发布
4.4.1 对公众信息发布
出现环境空气重污染日且启动Ⅳ级响应和Ⅲ级响应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及时通过网站、电视台、广播、手机短信等渠道向公众发布污染信息,提醒公众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号召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自主减排,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启动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时,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监控,加密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4.4.2 新闻发言人制度
大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新闻发言人分为市环保局新闻发言人、市气象台新闻发言人和市环境监测中心新闻发言人。
(1)新闻发布的组织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的信息采集、选题报送、发布活动的准备。
当发布蓝色预警、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时,由市环境监测中心会同市气象台进行新闻发布。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由市环保局分管领导或主管处室进行新闻发布。
当预计环境空气极重污染日将持续时,由市环保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会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其他部门不得自行组织。
(2)新闻发布的形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新闻通气会、媒体集中采写等进行新闻发布。通过书面形式发送新闻通稿;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等发布新闻信息。
(3)新闻发布的内容
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情况;空气质量实时情况;气象预报情况;气象实时情况;应急响应情况;相关政策;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其他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4)新闻发布的纪律
新闻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政务信息。
5 总结评估
5.1 应急总结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工作总结。根据应急响应等级,需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资料的整理工作,将工作日志、数据、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照片、录像等影音资料收集整理,集中归档,并对重污染日应急工作进行梳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在重污染日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总结报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形成环境空气重污染日总报告。
5.2 应急评估
应急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环境空气重污染日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为本预案的下一次修订奠定基础。
5.3 措施改进
应急指挥部根据环境空气重污染日总结所暴露的问题,加强应急管理,强化预案建设,加强部门联动和跨界联动,改进应急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市及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保障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及运行。
6.2 制度保障
市及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建立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日的管理制度,并保障管理制度能够顺利执行,减少乃至消灭重污染日的发生频次。本预案发布后,各区市县、先导区应在2个月内完成区域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预案的调整。
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管控对象清单,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每年进行更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确定辖区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名单,指导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含市、县两级政府确定的)编制企业重污染日应急预案,并对工业企业在各应急级别下的减排措施进行评估确认和督导落实。
6.3 人员保障
市及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建立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日的应急队伍及专家库,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使之成为一支“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队伍。
6.4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建立健全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建立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状况,做好空气重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的准确度。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众应急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7.2 联合演习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分工协作的能力,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 行政监督
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全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修订。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9月25日印发的《大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大政办发〔2015〕85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