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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同乐中小企业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6-06-04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大连市同乐中小企业商会(以下简称“同乐商会”)会费的收取、使用与管理,保障同乐商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结合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同乐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商会会员均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拟定会长每年会费20000元,副会长每年会费10000元,理事每年会费5000元,会员每年会费2500元。

第三章 会费交纳
四、会费按年度交纳,每年2月、3月为年度会费收取时间,新会员入会时间距年度收取时间(以3月31日为节点)大于半年按一年交费,小于半年按一年半交费(含下一年度会费)。
五、会员逾期不交纳会费,在收到催费通知后,应及时补交会费。
六、商会在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后,即出具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盖有同乐商会财务专用章的发票。
七、商会会员逾期一年未交纳会费,经通知后仍不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自动注销。

第四章 会费的使用
八、会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为: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支出;
(二)商会秘书处的各项支出,维持办公设施日常运作的费用;
(三)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四)商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
(五)经会长以及会长办公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九、会费全部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五章 会费监督
十、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十二、商会年度会费收交、支出状况,由秘书处提交监事会,并定期向会员报告。
十四、本办法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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