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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同乐中小企业商会自律公约
时间:2016-06-04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团结和谐社会氛围,维护大连市同乐中小企业商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保护和促进商会会员之间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增强商会凝聚力,规范商会会员日常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商会会员自律性公约,是商会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 商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自律条款
第四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商会《章程》、《会员自律公约》和商会其他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注意小节,不得损害商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提升商会整体竞争力;
(二)讲究信誉,遵循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努力提升大连市同乐中小企业商会的社会形象;
(三)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商会团结的行为;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定,诚信为本,有序竞争。
(五)企业间不互相拆台,不恶意诋毁同行。
第六条 积极倡导和施行企业间合作意识,有序竞争、和谐共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第七条 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热爱公益事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公约的实施
(一)本公约由会员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及通报结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二)大连市同乐中小企业商会会员单位自动成为本公约成员;
(三)商会成员违反本公约,其他成员单位可向会员管理委员会反映,并有权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
(四)对违反本公约的成员,商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商会内警告;
2.通报批评或书面批评;
3.暂时停止行使会员权利;
4.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
第九条 本公约最终解释归大连市同乐中小企业商会。
第十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大连市同乐中小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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