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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6-08-22 作者:秘书处 访问量:1484

大人社发[2016]183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36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基本条件
       2014年度、2015年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
       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审核认定
(一)申报
1、申报企业从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dl12333.com)下载并填写《大连市年度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1),到企业注册地或经营地所在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2、申报时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核表》一式3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补贴年上年度及补贴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工资明细表或工资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审核
       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通过审核的企业享受稳岗补贴人数及补贴金额。将通过审核的企业整理汇总后填写《大连市年度符合条件企业申领稳岗补贴明细表》(见附件2),并将《大连市 年度符合条件企业申领稳岗补贴明细表》(附件2)同《大连市 年度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1)一并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审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地区审核通过的企业以及补贴资金数额进行审核认定,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补贴企业和补贴数额。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和补贴数额,将补贴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五、裁员率计算
       企业裁员率=(上年底职工数-补贴年年底职工数)/上年底职工数×100%。关于企业裁员率的计算,可不将死亡、退休、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自动辞职、违反法律纪律辞退、调离原单位等人员纳入计算范围。企业应对以上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企业稳岗补贴工作,市及区(市)县、先导区成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成的企业稳岗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并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权批准后刻制使用“××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稳岗补贴审批专用章”,开展企业稳岗补贴审核认定工作。
(二)加强跟踪监测。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
(三)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将补贴企业名单、补贴金额、企业职工变化、补贴政策的效果等情况,报市企业稳岗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企业稳岗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4369020,84369052;联系人:马庆,王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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