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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
时间:2016-08-02 作者:秘书处 访问量:1840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发挥价格机制作用,改进财政支持方式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渔业资源环境保护,促进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渔业,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主要原则和预期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3〕19号)为指导,坚持“总量不变、结构调整、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思路,以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促发展为目标,以调整资金使用方式为手段,健全支撑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使油价补贴政策与渔业资源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等产业政策相协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多措并举。统筹考虑渔业发展、渔民生产生活等实际情况,着眼渔业可持续发展,综合运用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及行业管理等措施和手段,强化目标考核,改进管理,推动减船转产、降低捕捞强度等目标顺利实现。
       二是盘活存量,健全机制。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好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盘活存量,调整方式,建立健全渔业油价补贴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以及与渔民保障、渔业发展、渔区稳定相协调的新机制。
       三是明确责任,平稳推进。落实油价补贴政策,继续落实“政府首长负责制”,加强省级和市级统筹能力,通盘解决渔业稳定发展、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结构调整等重点问题。
(三)预期目标
       从2015年开始,用5年左右时间落实政策调整,预期达到以下目标。
       一是保障渔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油补资金总量不减,对不同类型渔船油价补贴实行有保有压的方式以及补贴资金80%部分用于省统筹,均体现了对渔业和渔民的支持,有利于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二是推动减船转产和捕捞结构调整,降低捕捞强度。政策调整到位后,预计2019年对国内捕捞业渔民的油价补贴降至2014年补贴水平的40%,促进渔民减船上岸;渔船压减数不低于2628艘、功率压减数不低于105610千瓦;更新改造标准化渔船不低于1731艘。此外,通过落实各市减船任务和渔船“双控”责任,建立“先减后建、减补挂钩”机制,将有效压减捕捞强度,保护渔业资源。
       三是改善渔业装备,促进渔业现代化。随着海洋捕捞渔民的油价补贴逐年递减,用于项目资金逐年增加。将进一步解决我省海洋捕捞渔船装备落后、安全性差、能耗污染重、资源破坏性大的问题;解决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薄弱、防灾减灾功能不足的问题;解决水产养殖条件和方式落后,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问题;通过支持海洋牧场建设、渔业资源养护、水产种业发展、渔业渔政信息化建设,将有效改善渔业发展基础条件,促进渔业转型升级。
       四是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通过相关支出与用油量脱钩,渔业用油成本由水产品价格“随行就市”传导,将降低渔业发展对油价补贴的刚性依赖,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地区范围:大连市单独制定实施方案,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配套补贴等措施应与本方案相协调;其他沿海和内陆各市、县(市、区)执行本方案。
渔船范围: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机动渔船;符合条件的内陆捕捞机动渔船;符合条件的养殖机动渔船。远洋渔业油价补贴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暂不纳入此次政策调整范围。
各项目实施范围:以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另行制定)所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实施期限
       从2015年开始到2019年,用5年时间完成政策调整落实工作。
(三)调整资金使用方式
       以2014年我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中央清算数为基数,补贴资金20%部分为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用于渔民减船转产和渔船更新改造等重点工作;80%部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省统一安排,用于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减船转产等方面。
(四)积极争取落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坚持保障重点,强化对现代渔业建设的支撑,积极争取落实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等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等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按照中央切块下达我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省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确定等工作,并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我省总体实施方案和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从2016年起,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各项目单位要按照要求做好实施工作。
(五)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重点与具体安排
       省统筹资金项目,按财政部、农业部油补政策调整通知中确定的方向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统筹安排,分为两类8个方面项目。其使用重点和具体安排如下(各项目资金分年度安排和油补资金测算详见附件3和附件4
第一类是渔业油价补贴。以农业部审核后的2014年度符合渔业油价补贴申领条件的渔船名册为基数,按照农业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方案(试行)》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方案(试行)》规定,测算出2015年用于对渔民的油价补贴资金额。2016年起,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在上一年度分配资金总额基础上,根据国家船网数据库内渔船买卖、新建、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作动态调整,以调整后的资金金额对各市(县)进行分配。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2015-2017年,分别按照不高于农业部确定的当年度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的75%、50%和25%给予补贴,至2018年不再给予补贴。
       第二类是其他项目安排:
       省统筹资金重点保障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配套补贴、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配套补贴项目,以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标准化渔船更新改造任务。在上述两方面项目基础上,重点保障标准化渔船选型、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渔业资源修复与资源养护科技创新示范、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及渔业渔政信息化建设等需要省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实施、资源优化布局、成果共享以及跨区域实施的项目。
       其余资金切块下达到市(县),由各市(县)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使用方向及重点,结合本地实际,专项用于渔民转产转业、支持打击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清理定置网具、渔业资源修复与养护、水产种业建设、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建设以及“互联网+现代渔业”智慧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
       省统筹资金具体支持:
       1.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配套补贴。为加大推进减船转产力度,在中央专项转移支付5000元/千瓦的补助标准基础上,省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2015-2019年分别按照2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和500元每千瓦的标准配套补贴。优先压减老旧渔船、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从省配套补贴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对转产渔民的就业扶持,包括安置公益性工作岗位、转产到远洋渔业和休闲渔业等。按5年压减61785千瓦测算,申请中央补助30893万元,省统筹资金安排8420万元。
       2.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配套补贴。对未纳入国家减船转产项目,渔民自愿报废淘汰的老、旧、木质渔船;安全、节能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比较严重的作业方式的渔船,更新建造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洋捕捞渔船“双控 ”政策的海洋标准化捕捞渔船,省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中央专项资金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以国家标准30米≤船长<33米钢质捕捞渔船中央专项补贴80万元为中间值测算,5年共减船616艘,申请中央补助49280万元,省统筹资金安排9856万元。
       3.标准化渔船选型。积极推进渔船标准化建设,根据我省渔业资源和生产情况,确定各种作业类型的标准化船型,更新建造渔船原则上应为我省推荐的标准化船型。委托省内科研机构、渔船行业协会等技术单位,完成30个标准船型的研发和选划工作,省统筹资金安排750万元。
       4.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
       (1)渔船便携式AIS船载终端监管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对安装AIS船载设备的海上作业渔船的动态监视和跟踪,以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安全、有效实施船舶管理和船舶事故应急处置。计划为海洋中小型渔船安装AIS船载终端3800套,其中:对中型有舵楼船舶安装AIS(B级)船舶自动识别系统1600套,2100元/套;小型无舵楼船舶安装便携式AIS(B级)船舶终端监控系统2200套,1100元/套;前期费用74万元。省统筹资金安排652万元。
       (2)渔船北斗船载终端监控系统。为安全性能较差的中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安装北斗船载终端并建设北斗监控系统,以实现全天候实时监控。建设内容包括:中小型渔船监控台站、09型北斗渔船监控终端、近海中小型渔船北斗监控终端和综合位置服务平台。具备安装条件渔船共3200艘,其中:安装近海中小型渔船北斗船载终端2200台,5500元/台;安装北斗渔船船载终端(二代)1000台,7500元/台;前期费用105万元。省统筹资金安排2065万元。
       (3)渔船航程智能管理系统。为逐步实现农业部关于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按天计发油补的要求,对纳入国家船网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作业航程记录进行记录和统计分析,为发放渔业油价补贴提供实际航行里程参考并为渔船海上航行安全提供保障。以2014年农业部核定的享受油补的海洋捕捞渔船数为基数,配备航程智能终端8172台,1980元/套;渔船航程统计系统软件1套,20万元;渔船航程手机APP软件1套,10万元;系统培训费20万元。省统筹资金安排1668万元。
       5.渔政执法能力建设
       (1)渔政执法基地建设。完善辽西渔业综合执法基地配套设施建设,有效解决辽西地区渔业执法船舶停靠难问题。完善陆域回填、供电、供水、基土回填、主干道铺设、海水源地热系统、污水处理、港内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执法基地的执法保障作用。省统筹资金安排4700万元。
       (2)综合信息转发站建设。在全省沿海更新改造和新建一、二、三级综合信息转发站69座,其中:一级综合信息转发站负责转发雷达信息、超短波信息、AIS信息及执法船信息共享等;二级综合信息转发站负责转发雷达或超短波信息、AIS信息及执法船信息共享等;三级综合信息转发站负责转发渔港视频信息、AIS信息及渔港水域内信息共享等。通过综合信息转发站建设,在全省三级以上渔港和重点海域完成基础网络建设,实现对主渔场、重要航道和通道、中朝交界敏感水域的主动监控。申请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3450万元,省统筹资金安排4438万元。
       6.渔业资源修复与资源养护科技创新示范。建设渔业生态环境修复、渔业资源养护、人工鱼礁建设、水产品质量安全与可追溯信息化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渔业资源养护和生态环境修复关键原理、设施、技术的自主创新和集成示范。省统筹资金安排2000万元。
       7.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在黄海北部、渤海辽东湾渔场开展中国对虾、三疣梭子蟹等跨区域海水品种增殖放流。2016年—2019年,投放水生生物健康苗种70亿个单位。省统筹资金安排8000万元。
       8.渔业渔政省级数据中心建设。以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技术整合现有数据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服务渔民的省级数据中心服务平台。建设内容包括:一是基础数据(系统)提取和整合,把目前运行的30余项应用系统逐一调研、分析和提取,做好二次开发接口衔接;二是建设基于物联网技术、超算技术和大数据分析的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数据服务平台,搭建基础地理、生态环境、渔政执法、渔业管理和统计报表等模块,实现查询、统计、对比分析、三维实景、图层简介等多种功能,提供更加快捷优质的云服务;三是云平台基础设施(运行环境)的租用,包括超算中心空间租用,专线租用以及运维服务等。省统筹资金安排1200万元。
(六)资金下达方式
       省渔业和省财政部门根据渔船数量、转产人数、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核定各市(县)每年的资金补助规模,将资金切块下达地方。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由市(县)渔业、财政部门发放给渔业生产者;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配套补贴、海洋渔船更新改造配套补贴,由市(县)渔业部门采取“先减后补”、“先改后补”的方式兑付资金;标准化渔船选型、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渔业资源修复与资源养护科技创新示范、渔业渔政省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以省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审核结果为准,资金预算按程序报批后,下达省渔业部门,由省渔业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他项目资金切块下达市(县),由各市(县)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财政部门和省渔业部门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和渔业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省政府成立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省领导任组长,省财政、渔业等有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渔业部门负责落实《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方案(试行)》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方案(试行)》,提出《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等渔业装备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落实意见;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省统筹资金的使用重点和具体安排意见及有关项目实施方案。省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省渔业部门制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省渔业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各市(县)实行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市(县)长负责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领导机构、工作机制、任务分工、进度安排、资金管理等内容,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抓好政策调整工作落实。
(二)制定配套措施,巩固政策成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和配套措施,加大打击涉渔“三无”渔船和各类非法作业力度,整治船证不符、违法违规使用渔具和渔业水域污染等行为;规范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登记工作,加强养殖机动渔船管理系统建设;有关部门制定措施为减船上岸渔民就业所涉及的有关工商、税收、金融、社保等给予扶持。
(三)加强指导监督,强化目标考核。各级政府渔业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严格执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承担主体责任。省渔业部门对沿海市(县)减船任务完成情况、渔船“双控”制度实施情况、渔船更新改造情况、“三无”渔船清理打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对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四)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环境。召开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落实工作专题会议,开展全面动员部署。开展对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专题培训。通过省级报纸、电台、电视台和门户网站对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进行宣传;印发政策宣传手册,在渔港和渔村张贴宣传海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取得渔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支持。
(五)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总结。各地区要将本地区实施方案和分管领导、承担单位、负责人员联系方式以书面方式报省渔业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对政策调整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时反映给省渔业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本地区的工作总结。



辽宁省2015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油价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以及《辽宁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辽宁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原则和内容,以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促发展、防风险为目标,以完成农业部下达的2015年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任务为主线,压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491艘,压减功率11976千瓦;更新改造标准化渔船259艘。
按照顶层设计、省市协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完成标准化渔船选型、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渔政执法能力、渔业渔政省级数据中心建设,推动渔业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渔业执法基础能力和服务能力,恢复渔业生态资源。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地区范围:大连市单独制定实施方案,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配套补贴等措施应与本方案相协调;其他沿海和内陆各市、县(市、区)执行本方案。
渔船范围: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机动渔船;符合条件的内陆捕捞机动渔船;符合条件的养殖机动渔船。
(二)内容标准
       1.渔业生产成本补贴。以农业部审核后的2014年度符合渔业油价补贴申领条件的渔船名册为基数,按照农业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方案(试行)》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方案(试行)》规定,测算出2015年用于对渔民的油价补贴资金额。将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切块下达到市(县),由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两个方案规定的范围、上限标准等发放给渔业生产者。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按照不高于农业部确定的2015年度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的75%给予补贴。
       2.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配套补贴。为加大力度推进减船转产工作,在中央专项转移支付5000元/千瓦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省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2015年按照2000元/千瓦的标准配套补贴。优先压减老旧渔船、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从省配套补贴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对转产渔民的就业扶持,包括安置公益性工作岗位、转产到远洋渔业和休闲渔业、再就业培训等。2015年压减海洋捕捞渔船304艘,压减功率5418千瓦,申请中央补助2709万元,省统筹资金安排1084元。
       3.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配套补贴。对未纳入国家减船转产项目,渔民自愿报废淘汰的老、旧、木质渔船;安全、节能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比较严重的作业方式的渔船,更新建造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洋捕捞渔船“双控 ”政策的海洋标准化捕捞渔船,省统筹资金按照中央专项资金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以国家标准30米≤船长<33米钢质捕捞渔船补贴80万为中间值测算,2015年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92艘,申请中央补助7360万元,省统筹资金安排1472万元。
       4.标准化渔船选型。积极推进渔船标准化建设,根据我省渔业资源和生产情况,确定各种作业类型的标准化船型,更新建设渔船原则上应为我省推荐的标准化船型。委托省内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技术和协作单位,完成30个标准船型的研发和选型工作,补助标准25万元/船型,包括:推荐船型初审、跟踪调研、专家评审、图纸购买等。省统筹资金安排150万元。
       5.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
       (1)渔船便携式AIS船载终端监管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对安装AIS船载设备的海上作业渔船的动态监视和跟踪,以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安全、有效实施船舶管理和船舶事故应急处置。计划为海洋中小型渔船安装AIS船载终端3800套,其中:对中型有舵楼船舶安装AIS(B级)船舶自动识别系统1600套,2100元/套;小型无舵楼船舶安装便携式AIS(B级)船舶终端监控系统2200套,1100元/套;前期费用74万元。省统筹资金安排652万元。
       (2)渔船北斗船载终端监控系统。为安全性能较差的中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安装北斗船载终端并建设北斗监控系统,以实现全天候实时监控。建设内容包括:中小型渔船监控台站、09型北斗渔船监控终端、近海中小型渔船北斗监控终端和综合位置服务平台。具备安装条件渔船共3200艘,其中:安装近海中小型渔船北斗船载终端2200台,5500元/台;安装北斗渔船船载终端(二代)1000台,7500元/台;前期费用105万元。省统筹资金安排2065万元。
       (3)渔船航程智能管理系统。为逐步实现农业部关于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按天计发油补的要求,对纳入国家船网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作业航程记录进行记录和统计分析,为发放渔业油价补贴提供实际航行里程参考并为渔船海上航行安全提供保障。以2014年农业部核定的享受油补的海洋捕捞渔船数为基数,配备航程智能终端8172台,1980元/套;渔船航程统计系统软件1套,20万元;渔船航程手机APP软件1套,10万元;系统培训费20万元。省统筹资金安排1668万元。
       6.渔政执法综合信息转发站建设。在全省沿海更新改造和新建一、二、三级综合信息转发站20座,其中:一级综合信息转发站负责转发雷达信息、超短波信息、AIS信息及执法船信息共享等;二级综合信息转发站负责转发雷达或超短波信息、AIS信息及执法船信息共享等;三级综合信息转发站负责转发渔港视频信息、AIS信息及渔港水域内信息共享等。通过综合信息转发站建设,在全省三级以上渔港和重点海域完成基础网络建设,实现对主渔场、重要航道和通道、中朝交界敏感水域的主动监控。申请中央补助1000万元外,省统筹资金安排1786万元。
       7. 渔业渔政省级数据中心建设。以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技术整合现有数据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服务渔民的省数据中心服务平台。建设内容包括:基础数据(系统)提取和整合,把目前运行的30余项应用系统逐一调研、分析和提取,做好二次开发接口衔接;建设基于物联网技术、超算技术和大数据分析的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数据服务平台,搭建基础地理、生态环境、渔政执法、渔业管理和统计报表等模块,实现统计查询、对比分析、三维实景、图层简介等多种功能,提供更加快捷优质的云服务;云平台基础设施(运行环境)的租用,包括超算中心空间租用,专线租用以及运维服务等。省统筹资金安排600万元。
三、项目管理
(一)资金下达方式

       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渔船数量、转产人数、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核定各市(县)2015年的资金补助规模,将资金切块下达地方。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由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发放给渔业生产者;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配套补贴、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配套补贴,由市(县)渔业主管部门采取“先减后补”、“先改后补”的方式兑付资金;标准化渔船选型、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渔政执法综合信息转发站建设、渔业渔政省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资金下达省海洋与渔业厅,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统一组织实施;其他项目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法+基数分配法”切块下达市(县),由各市(县)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案。
(二)计划指标落实
       将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任务指标分解下达沿海各市(县),2015年已经完成减船转产和更新改造任务的,据实列入当年度计划指标管理;未完成2015年度减船转产和更新改造任务的,指标计划合并计入2016年;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各地区年度减船转产和更新改造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对指标计划作动态调整。
(三)市(县)方案要求
       各地区的实施方案应明确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总体考虑、年度目标、资金支持主要方向、实施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组织管理等内容,并对实施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市级实施方案要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案。
(四)组织实施
       坚持“谁主导,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2015年度对渔民的油价补贴资金由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按照一定比例预拨,2016年上半年进行清算。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案后发放。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工作任务由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标准化渔船选型、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渔政执法综合信息转发站建设、渔业渔政省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厅主导实施,市(县)渔业主管部门配合。其他资金项目切块下达,由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主导实施。
(五)验收考评
       坚持谁主导实施,谁组织验收,谁开展考评的原则。主导项目的渔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项目验收办法,组织好项目验收,验收结果要进行归档。并结合项目验收,对项目开展全面绩效考评工作,提交年度项目总结报告。省海洋与渔业厅对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六)进度安排
       各市(县)要在2016年2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方案的制定,4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方案的制定,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案;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辽宁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等渔业装备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辽宁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总体方案和具体方案,一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省领导任组长,省财政、渔业等有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落实《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方案(试行)》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方案(试行)》,提出《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等渔业装备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落实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省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重点和具体安排意见及有关项目实施方案。省财政厅负责制发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共同做好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各市(县)实行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市(县)长负责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领导机构、工作机制、任务分工、进度安排、资金管理等内容,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抓好政策调整落实工作。
(二)制定配套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和配套措施,加大打击涉渔“三无”渔船和各类非法作业力度,整治船证不符、违法违规使用渔具和渔业水域污染等行为;规范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登记工作,加强养殖机动渔船管理系统建设;有关部门制定措施为减船上岸渔民就业所涉及的有关工商、税收、金融、社保等给予扶持。
(三)加强指导考核。各级政府财政和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总结报告。省海洋与渔业厅对沿海市(县)减船任务完成情况、渔船“双控”制度实施情况、渔船更新改造情况、“三无”渔船清理打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对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对渔业油价补贴调整政策进行专题会议部署并开展专项培训,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和门户网站等媒体对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印发政策宣传手册,在渔港和渔村张贴宣传海报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使渔民家喻户晓,取得渔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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