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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同乐中小企业商会选举办法(草案)
时间:2016-06-04

根据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同乐中小企业商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大连市同乐中小企业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首届理事、监事候选人由商会筹备小组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荐给会员大会,该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可当选。
二、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数不超过会员数1/3,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首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由筹备小组提名给理事会,该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且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当选。
三、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三人以上单数,不得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兼任。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
四、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爱本团体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本会章程执行。
六、本办法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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